网络集资诈骗问题的新特征: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4、铜犯罪减少。
5、目前够发在P2P领域。对策:
1、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i门的信息沟通。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3、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4、管控虚假宣传。
5、准确理解市场准入与市场门槛的关系。
6、加强自组织服务工作。
一、如何区分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如何区分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参照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二、预防保险欺诈有哪些措施?
预防保险欺诈有以下措施:
1、是加强保险原则、基本原则和保险法制宣传,自觉维护保险公平性、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形成强烈的舆论,有效遏制保险欺诈;
2、保险公司应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加强保险和索赔审计工作的标准化保险欺诈不可避免地避免保险和索赔审计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的标准化操作将不可避免地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成功,至少可以减少此类事件;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防止保险公司内部遗漏建立保险审计制度,按程序识别、评估和筛选风险,有效控制责任。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
4、建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报告系统,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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