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种: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第94条规定
根据第94条规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或者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复制或者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收取费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他人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以上规定,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不动产权利、利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根据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种: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不动产权利、利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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