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前提是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理解。
适用条件和范围如下:
1、因民事纠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被判处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制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
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全文7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