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种案件:1、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和解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本人真诚悔过,并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被害人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3、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和解,没有被欺诈、胁迫,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故意犯罪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或者过失犯罪有直接被害人的;5、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清楚,证据收集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
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二)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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