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认定方法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借款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0万元确定。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维持现有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变。
2、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在现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含单身)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2、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单方缴存首次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在单方缴存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
三、明确不予或暂停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情形
(一)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予向申请人配偶在异地或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不予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予向付清全款购买房屋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六)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0岁)。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七)对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转现手续(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限制。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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