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条件
1、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2、符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对车型技术参数、车身颜色、设施配置以及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规定;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计价器、顶灯;
4、车辆全部由申请人全额出资购置;
5、符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车辆的相关要求。
(二)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三)资金条件
有全额购买车辆的所需资金。
(四)人员条件
1、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2、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从业考核合格,其数量应当大于出租汽车数量。
(五)管理制度条件
1、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有完善的经营方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车辆和资金条件;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三)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应当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四)取得与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经从业考核合格实际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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