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六)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所需材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部队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异地贷款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其他所需材料。
其他规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2、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确定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3、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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