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特别程序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3-04-10 21:13:12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一般都会根据程序来进行,如果遇到了特殊的诉讼情况,那么法院也会有特别的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并且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涉及到上述三种不同的特别程序,符合条件的由特别程序来审理。

一、交通事故从起诉到理赔多久能拿到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开庭后一般:一审3个月结案,二审3个月结案,结案后1个月后左右能拿到赔偿。

1、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

2、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

3、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

4、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6个月内结束,但是,通常来说,交通案件1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的执行应该比较快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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