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6:53:58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近年来,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合肥、马鞍山市相继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为了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加快“九五”期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园林绿化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园林绿化是建设文明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反映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快我省园林城市建设是发展经济、优化环境,树立安徽新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良好愿望和迫切要求。

二、继续完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应尽快编制和充实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为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1996年底以前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1997年底前完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为提高大型公共绿地建设水平,重要公共绿地(如公园等)规划应报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依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完善管理法规,依法治绿,严禁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现象发生。对城市绿化停滞不前,严重滑破的城市要按有关法规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申于特殊需要而改变规划绿地使用性质,需报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在保持现有投资园林绿化建设主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同时鼓励全社会参与建设,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适度超前发展。

四、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为推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从今年起,在全省城市(含县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城市”活动,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省级“园林城市”由省政府批准,省级“园林式单位”由省建设厅批准,具体办法和评选标准由省建设厅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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