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信记录上的负面信息,例如拖欠贷款等违反信贷责任的情况,这些都将作为纪录被保存在档案中长达五年的时间,从违规行为或引发事件结束的那一天算起。
而根据我国至关重要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征信服务公司对于个人不良信用的保藏期限则为五年,且因此类原因超过五年仍然存在的不良信息将被主动删除。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一自动消除的权限仅适用于相关亏欠的款项已全数偿还的情况;若未能完成还款,即便过去五年的时间过去了,相关的不良记录依然无法得到消除。
同时,如果数据主体在保留期内能对其不良信息进行合理的说明,那么征信服务公司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记录。
针对信用卡的拖欠记录,中央银行在此前的征信系统中规定会保留24个月的借款及还款信息,若出现过拖欠行为,但在偿清所有欠款之后持续行使该卡并保持了两年以上的优良还款历史,那么此时优质的信用记录便有望覆盖原来的不良记录。
然而值得我们再次强调的是,如果征信记录上的负面行为非常严重,例如涉及到诈骗等违法活动,那么对于这类情况的处理可能会有不同之处。
以上便是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如您面临这类问题或者希望获得更为深入、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寻求律师团队协助。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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