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三种方式有什么区别?
答: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问:以上三种方式对提取金额有限制吗?
答:有限制。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逐月还款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提取还贷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下金额。
问:以上三种方式的提取还贷时间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逐月还款法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问:在委托期内,可对原委托书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吗?
答:可以。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提取还贷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委托人的增加,委托人的减少,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
变更时,委托人均须带好以下凭证: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委托书》。
摘自《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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