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工商会取证吗
工商局在确认商家是虚假宣传后,会责令虚假宣传的商家进行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罚。一般来说,虚假宣传案件的证据材料有: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当事人签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章,调查人填写提取说明并签字)
(二)经当事人确认的虚假宣传的资料。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现场演示和说明等。
(三)确定宣传内容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证明材料,如司法解释、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依据、消费者投诉(调查)材料等。
(四)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手段方法、时间、次数、过程、内容、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提供确定宣传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五)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六)与虚假宣传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二、虚假宣传的处罚
(一)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二)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三、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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