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牌的拆迁补偿标准
如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拆迁事项,可按甲方违约赔偿。否则,可根据该广告牌的,面积、质量、效益等实际价值,由拆迁方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期限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属于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在政府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拆迁安置合同的补偿纠纷处理
1、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2、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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