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有之义,如果未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他人名字,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罪行,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
1.犯罪人被动归案;
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全文4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