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来源问题一方面,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严禁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也不能向内部职工、股东集资。由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问题成为其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障碍。相对于企业急迫的融资需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从规模和数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狭窄,以及对于股东人数规模的控制,导致其融资渠道单一化、有限化,最终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己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困扰。(二)利率限制问题依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风险更大,理应执行更高的利率来覆盖风险。但是,由于利率上限的存在,以及农村信贷高风险的特征,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扩大贷款范围、拒绝高风险客户来维持运营,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一一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服务,更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三)税收歧视问题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仍然按照普通企业法人缴纳税款,包括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5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有银行、乡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给农户的贷款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以低收入农户为重要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却并没有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利率限制以及税收歧视等问题使得其发展面临多种障碍。《指导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转制为村镇银行这一正规金融机构序列的预期,而实际上,转制同样将小额贷款公司引入尴尬境地。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界定,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及确定的监管主体,并且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也能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木-文将介绍几个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监管经验。
(一)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在孟加拉国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1976年,**默德·尤*斯教授在孟加拉的Jobra村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效果很好。1983年,孟加拉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机构允许该项目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C亿美元以上,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个村,还款率平均高达95%-100%。近些年来,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领域取得了两大进步:一是将小额信贷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了法律框架之内;二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国家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这个监管机构虽然和中央银行在业务上保持联系,但是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这使得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专门的监管机构之卜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二)印尼印尼的小额信贷业务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这使得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并且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印尼人民银行信贷部、小商业银行由印尼中央银行监管,地方性信用社由省级政府监管,信贷联盟由中小企业合作部监管,典当由财政部负责监管,监管主体十分明确。此外,印尼还建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及营业牌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三)乌干达乌干达己经通过了小额信贷银行法,将小额信贷的监管纳入了正规的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并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监管。此外,对于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对其资木金要求只有27万美元,仅相当于银行的1/80(四)墨西哥墨西哥有着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将公共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监管的方式,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公众储蓄,获得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其贷款利率没有任何限制,完全实行市场定价。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通过政府出资建立的各种基金和信托机构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银行、农村银行、与农业相关的信托基金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使得墨西哥的小额信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经验为我国不断完善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为我国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泪L构的属性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银行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的业务,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应将其归为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部能吸收存款,也不能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应该将其明确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二)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依据决定、通知和意见来进行的,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将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卜来,这样可以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社会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仍由地方政府监管,探索地方政府监管小型或准金融机构的模式;二是交给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具备监管的资格和经验;三是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木-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卜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尤*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四)取消利率限制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木、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木要高于商业银行,其要想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就必须设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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