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医保报销比例限制
时间:2023-06-30 22:21:51 1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法律规定,在医保范围当中的,一年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到六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需要承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的百分之六、二级医院的百分之八以及三级医院的百分之十。对于退休人员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职员工,个人的承担比例需要减半。六万元到三十万元,个人承担的比例是百分之四。

体外碎石医保报销比例

体外碎石医保报销比例规定如下:

1、门诊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岁以下,医院报销85%,社区报销90%,70岁以上报销90%;

2、封顶线:2万元住院起付线: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7%,二级医院96.1%,三级医院95.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机构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保机构批准申请的,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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