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题研究中我们发现,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其中,按份之债的成立基础是每个权益人都只能就其所占有的份额范围之内享有相关的债权和权利,相应地也必须承担与该份额相对应的债务责任;
另一方面,依照连带之债规定,尽管所有的义务人均负有全面偿还债务的责任,且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完全履行其应付负的所有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在无须其他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充分行使自身的清偿权。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按份之债而言,其对应的债务都是可以拆分并独立于其他权益人的债务;
然而,对于连带之债来说,它所涉及的债务关系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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