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土地的征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有哪些?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房屋重建、修缮、迁移等补偿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公平、公正。
土地征收时,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应综合考虑房屋受损程度、区位、用途等因素,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公平、公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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