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手机丢了能立案吗
时间:2023-07-21 18:03:23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是你自己不慎将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而被他人继续占有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立法上一般以侵占他人财产来处理,如果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如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不会立案,但如果你掌握了相关线索,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目前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对较大数额的认定是5000元,所以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另一种情况如果是你的手机被他人盗走,那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价值在1000元以上就构成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是应当立案的,如果不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男子低头看手机摔下路面身亡家属获赔135000元

去年6月,福安男子林耀(化名)在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因低头玩手机,其脚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伤,送医院抢救8日后死亡。随后,林耀的母亲刘某、妻子杨某作为原告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事发地所属的某行政单位赔偿。日前,法院依法审结该案,经协调,林耀家属获赔135000元。

低头看手机摔下路面

据了解,2015年6月19日晚,男子林耀在福安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过程中,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伤。事发后,林耀被紧急送往闽东医院进行治疗。令人遗憾的是,林耀在医院治疗了整整8天,不幸身亡。后来,林耀的母亲刘某和妻子杨某两人以该路段未安装确保行人安全护栏,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林某不慎被路肩所绊而意外跌到两米多深路下为由,起诉至福安法院,请求被告某行政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94986.52元。

家属最终获赔135000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

经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249.5元,应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7049.9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宁德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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