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构成: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耕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为他用,数量大,造成大量耕地破坏;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占用耕地改为他用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也明知占用耕地改为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的结果。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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