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可以适用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是可以适用回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就需要进行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投诉的条件有哪些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信息;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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