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后单位赔偿了一笔赔偿金,妻子、父母与子女之间为这笔赔偿金发生纠纷。9月3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判决李融、高连给付袁音30850元。
袁音于1992年1月20日和李贵报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2月23日生育一子李赐。李融、高联系李贵报父母。2007年11月2日,李贵报在上海打工时因工伤事故死亡,李贵报的单位某有限公司于11月7日给付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246800元。后因分割这笔赔偿款双方发生纠纷,袁音将李融、高连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应有其直系亲属共同支配,丧葬补助费是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分割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补偿给由李贵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能力的亲属的,而李贵报的父母年龄均已超过60岁,其子尚未成年,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有二被告和李贵报之子共同占有和支配,原告请求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死亡补助金应有原、被告及原告之子平均分割,死亡补偿金现被二被告占有,故二被告应分割给原告30850元。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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