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的职责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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