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可以继承遗产,遗嘱应为胎儿保留份额。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
一、有效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胎儿特殊利益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将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均等的原则;
2、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原则;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原则;
4、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的原则;
5、其他原则。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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