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例如: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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