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段内容,员工在认定为工伤后,其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共同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在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发生的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共同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需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进行治疗,应先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如果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药店需要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职工需要先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因此,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进行治疗,应先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如果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标准进行费用结算,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另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药店需要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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