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双方达成协议后,还款合同生效。从合同是其他合同存在的合同来看,主合同无效可以导致合同无效,但债权转让合同不依附于其他合同,可以独立存在。同时,债权转让合同只能因自身原因无效,不会因其他合同而无效。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