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矫正法对社矫人员有什么限制
新矫正法对社会矫正人员的限制: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并给予警告的;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5、拟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保外就医罪犯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6、骗取保外就医;
7、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保外时间;
8、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社区矫正处罚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首先会给予训诫和给予警告。如果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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