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公司并购中的风险因素
时间:2023-07-05 15:25:30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并购包含如下风险:

1、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并在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事实上,更多的是被收购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并购完成后,他们为目标公司埋下了巨大的潜在债务,给并购公司带来了沉重的代价;

2、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的违反;

3、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纠纷;利用行政干预引起的并购纠纷;员工安置纠纷。

公司并购的程序

1、前期准备阶段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如所属行业、资产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等,据此进行目标企业的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并对可供选择的目标企业进行初步的比较。

2、方案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阶段就是根据评价结果、限定条件(最高支付成本、支付方式等)及目标企业意图,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设计出数种并购方案,包括并购范围(资产、债务、契约、客户等)、并购程序、支付成本、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税务安排、会计处理等。

3、谈判签约阶段

通过分析、甄选、修改并购方案,最后确定具体可行的并购方案。并购方案确定后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成收购建议书或意向书,作为与对方谈判的基础;若并购方案设计将买卖双方利益拉得很近,则双方可能进入谈判签约阶段;反之,若并购方案设计远离对方要求,则会被拒绝,并购活动又重新回到起点。接管与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接管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并购后的整合是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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