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
一、抵押房产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二、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吗
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执行,答案是不一定。通常来讲,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
如是一套豪华别墅,则有可能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如仅有一套普通房屋供所有家庭成员居住,则有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
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因此,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识别唯一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属于则原则上不能执行,不属于则可以执行。
生活所必需住房的判断标准:
1、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是否超出了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一套“豪宅”,自然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以及房屋的主要用途是否为家庭自住,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或者被用于出租经营使用,说明被执行人肯定存在其他住处,对其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并不会有任何影响。
3、根据学历、工作、收入、年龄等综合判断被执行人生活能力,如被执行人已经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执行唯一住房可能会致被执行人流离失所、生活困顿。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1、被执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抚恤金能执行不
被执行人死亡抚恤金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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