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3-29 10:42:19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证据要严禁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讯(询)问当事人时要二名以上侦查(检察)人员进行,要准确、完整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或原意,笔录要记明讯(询)问的起至时间,要有被讯(询)问人看过或听过笔录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具有鉴定资格,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物品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复印件的来源。

(二)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故意,一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二不能客观归罪,要充分收集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致伤(死)部位、作案手段、作案后的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三)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

(四)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要清楚。

(五)要注重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尤其是能把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要提取和鉴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证人对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有辨认笔录。

(七)讯问重大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八)致被害人死亡的,尸体解剖后要保存病理切片,以备复查。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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