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宁津镇人,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今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遗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1月27日,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宋某对王某进行了安葬。丧事办完后,王某的弟弟王-亮(化名)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某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王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其间,王某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某死亡之时,因此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原告王-亮作为王某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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