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批准减刑之后,应于自裁定日起在七日内,将该减刑裁决文书送达到提出申请减刑的执行机构,同级检察院及当事人。
在通常情况下,减刑结果无须预先告知服役者本人,然而,囚犯可通过邮件通信,情感热线等途径,自行知会家属。
在一切往常的情况下,在囚人员应有充分的把握对自己的释放期限有明确之了解,并在离监之前一个月启动相关的活动安排,在离监的前三天停止所有劳动任务。
若系未成年人的囚犯,监狱应有义务通知其亲属前来迎接;倘若囚犯为年迈体衰、疾病缠身且无人照拂的情况时,监狱将会协同地方司法机关给予适当的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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