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赖的执行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和变更执行人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
(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高消费限制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行为支付其财产费用: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软卧列车、二级以上船舱;
(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三)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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