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解除流程
时间:2023-06-04 20:13:47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

(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三、法院查封房产解除流程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四、查封房产未告知登记机关发生争议的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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