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拘役缓刑是否可以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具体理解就是: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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