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假释担保人或者保释担保人,只有保证人。公安司法机关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本案件无牵连关系;2、有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的能力;3、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
不能担任假释担保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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