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乃刑法明文规定之一种犯罪行为,是指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各类方式进行拘押,包括隔离禁闭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强制性手段,从而违法地剥夺他人身心自由之权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在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满足如下关键要素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首先,行为人需实际执行拘禁行为,诸如通过捆绑、监管、关押等多种形式对他人人身自由实施各种形式的限制;
其次,这一拘禁行动必须非法执行,即无法律依据或者违背了法律所准许的相关范围;
最后,满足拘禁期限达到一定标准之要求,一般认为需要持续超过24小时才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然而,若在拘禁期间存在对被拘者实施暴行、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实行非法拘禁行为的,并不受限于拘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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