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后合同需经相对方承诺后才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
一、拒绝要约后能再接受吗
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的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的定义及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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