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都有的极端现象如下:
1、暴力逼债;
2、涉黑逃债;
3、自残要债;
4、霸道拒债;
5、恶意逃债;
6、消极避债;等等。
一、债权人的代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五个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
5、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6、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
三、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应该担责吗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公司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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