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组织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担当首要责任,并组建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
在验收小组成员构成方面,验收组的首任组长须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任或者由其委派的负责人代为履职。
同时,验收组副组长的职务亦需由不少于一位具备丰富工程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则包括了建设单位的上层领导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团队成员等,此外还涵盖了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的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验收小组中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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