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出租这一块,往往不会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之类的问题,但是如果是房屋买卖之类的时候,往往避不开的一个问题就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以及如何办理范围所有权变更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房屋权利人的变更;二是房屋基本情况的变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证明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实的材料,具体而言包括:
(1)如房屋所有人属于单位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更名文件;如房屋所有人属于个人的,个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户口本、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人属于境外个人的,境外个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2)如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或者其他地址变更证明。
(3)夫妻名称变更,比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的,夫妻双方应亲自申请,并提交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4)房展分割〔析产)变更的,即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的,应当提交分割(析产)协议,或者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所有的,应当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5)翻建、扩建导致平房面积变更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扩建楼房导致面积变更的,应当按照房屋初始登记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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