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运动员的肖像权,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定保护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肖像权的法律。细化和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很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其肖像。最后,应适应市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
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案件的特殊性
1、体育运动员中的特殊群体——体育明星
体育运动员由于其从事的职业较为公开,其行为也大多为人们所熟悉,尤其是像姚-明这样的国际知名运动员,无论是其姓名、形象还是日常行为,都为人们所熟悉,故可称之为名人。名人人格也是驰名的符号,它的各种特征也可以用作商标,成为商家谋取利益、垄断市场、压抑竞争的利器。有些体育运动员由于其在本体育领域较为突出,或取得了较为辉煌的成绩,因此为大-众所熟悉,人们称其为体育明星。
明星无疑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指体育、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但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在肖像权的保护中,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体育明星的肖像往往在新闻报道中被使用,这种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的行为,是无须经过本人即体育明星的同意的。再者,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体育明星的肖像时,也无须经过其本人同意,因为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个人利益还是要让位与公共利益的,这也是作为公众人物所必须作出的牺牲。
所以,体育明星也应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在维护其个人权益的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对其权利也会有所限制。体育明星在维权路上也应摆正心态,不应认为所以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2、体育运动员肖像权保护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形式越来越多,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被侵犯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例如在网站卖运动员的签名照片,照片并没有授权,签名更是可以合成;从网站违法链接肖像下载,到某些企业擅自使用其肖像卖广告等等。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加大了维权难度。这些行为覆盖全国各个地区,中国幅员辽阔,有些地方,人去都成问题,再要打官司维权,难度相当大,体育运动员不可能掌握所有肖像侵权的行为,这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困难。
体育运动员的名气越大,他的权利受到的侵害也越多。特别是对于那些体育明星来说,虽然他们通常有专人代理他们进行诉讼,但是也难免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训练。如果类似情况达不到有效地解决,体育运动员们在维权的路上将走的更加艰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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