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现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场所可能涉及多个犯罪场所,包括货物、货物的进口(境)、出口(境)、报关、核销等。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发生的,走私货物、货物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销售地均属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多个走私犯罪发生地,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争议的,由共同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辖区内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跨辖区连续追捕走私船舶的,由逮捕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走私罪的法院管辖
走私犯罪的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