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什么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
1.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胁v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4.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査取证;
5.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等。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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