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中影响深远。具有国家标准的法律权威性:发布该解释之后,全国有了针对罪犯减刑的统一标准。避免乱用法律:有了该解释,就有了具体减刑依据,可以避免减刑问题上的随意性,保护了犯罪人的非法权益。对犯罪人的教育有积极意义:减刑有了明确依据,可以提高犯罪人的自觉改造意识,对犯罪人主动改好具有促进作用。
减刑假释新政策规定的对象有哪些
减刑假释新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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