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
时间:2023-06-02 19:33:09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早、频次高、幅度大和假释比例高的问题,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初下发专门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受理案件后一律公示,“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违法违纪办案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相关规定。

日前,据新华社7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预计年内出台。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相关知识:落马官员如何获得减刑

日前,广东省高院在梅州监狱,对落马官员黄某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事实上,黄某属于职务犯罪,因而他的减刑处理慎之又慎,那么,黄某为何能获得减刑呢?

发表文章记功获减刑

黄某因收受贿赂逾千万于2011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先后在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某确有悔改表现,向省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但根据《意见》,黄某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建议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法院审理认定,黄某在2011年、2013年间,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数量不足,其中两文原创性存疑。据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黄某2011年、2013年两次记功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黄某在《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11篇,揭阳监狱予以记功,是根据《揭阳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当时广东省监狱规定。

提供检举线索成黑点

发表文章原来是减刑的原因之一。那么,落马官员都是如何获得减刑的呢?

获得减刑的主要依据是“立功”与“重大立功”。一不愿具名的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过去有些贪官会通过“检举”的方式,来获得立功认定,“比如办案机关掌握了某个犯罪线索,犯人有可能通过买通狱警获得这条线索,然后检举,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比起一般犯人,落马的贪官会拥有某些“资源上的优势”,更容易进行这种“真线索、假立功”的私下交易。

学习或劳动都能记功

依据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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