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鄱阳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浩明,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楚生,男,汉族,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南花园华栎居E座102号。
委托代理人徐强、孙俊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称鄱阳经联社)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鄱阳经联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鄱阳经联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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