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李楚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4-24 08:12:38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鄱阳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浩明,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楚生,男,汉族,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南花园华栎居E座102号。

委托代理人徐强、孙俊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称鄱阳经联社)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鄱阳经联社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鄱阳经联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鄱阳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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