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2]2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在费改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养路费征收的重视程度和调动征管单位的征收积极性,特拟定本办法。
1、养路费超收分成的范围为目前已实行养路费分成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包括分成额已达到征收额76.35%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即养路费分成比例已达到100%的单位。
2、养路费征收确保计划的确定,以当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养路费征收确保计划为准。
3、养路费超收分成的基数为实际征收额超过征稽部门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征收确保计划以上,并不包括市水利建设基金3%、重点公路建设资金19.35%、公安监理经费1.3%后的超收养路费部分。征收确保计划内,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养路费实际征收数,按照分成比例分成。
4、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养路费分成比例上另加30个百分点,为养路费超收分成比例。但养路费超收分成比例若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5、养路费超收分成实行奖惩结合。由于交通部门主观原因造成征收确保计划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市),按未完成征收确保计划部分的10%扣减养路费分成款。
6、实行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按时足额解缴养路费收入和各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相结合考核办法。即必备条件为:除养路费实际征收额超计划外,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必须按时足额解缴养路费,各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完成与市交委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7、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在每年决算汇编完成后,由市公路局进行考核、清算,经我委审核后划拨市公路局。超收分成资金的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渝交委[2000]378号文的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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