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销赃金额是否可视为盗窃罪数额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充分地考虑到众多复杂的因素。
普遍来看,倘若销赃金额精确地体现了被盗物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同时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销赃金额远低于被盗物品的实际市场价值,那么销赃金额便可作为认定盗窃罪数额的依据。
然而,若确有关于销赃价格远低于被盗物品实际市场价值的证据出现,则应依法依规地以被盗物品的实际市场价值作为盗窃罪数额进行判断和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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